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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诉国航退票纠纷案开审 日记

2008-02-12    bokele.com

11月11日,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胡安潮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退票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02年9月18日,胡安潮在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购买了一张由北京飞往深圳的机票,票价为910元,是打了六折以后的价格,起飞时间为2002年9月22日13时50分。因胡临时有事,购票后次日,胡安潮向机票代理处提出了退票请求,代理处同意退票,但告诉他:按规定,这张打了六折的机票,必须按照打折前全额票价的50%扣除退票费,这样一算,910元扣除755元,实退金额155元。胡安潮当即提出异议。

胡仔细阅读了印在机票上的“航空旅客须知”中关于退票的规定:“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要求退票(含不定期客票),退票手续费由承运人规定;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

胡安潮向机票代理处提出,他们的做法与机票上的规定不符。代理处营业员向他解释说:他们是执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所得钱款也都上缴国航,完全是尽代理之责。胡马上又与国航的北京营业部取得了联系。该营业部肯定了蓝天白云的说法与做法,并表示不愿在电话中解释胡提出的问题,理由是“我们不对个人”。

2002年9日19日中午,胡安潮无奈按蓝天白云的要求退了机票,此时,距航班的起飞时间还有两天半。

9月20日,胡安潮专程来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北京营业部。该营业部的主管潘女士接待了他,胡提出要看看他们所说的内部规定,潘女士称:“该规定是对代理商的,不是对你个人的。”同时拒绝返还胡安潮认为多扣出的部分退票费。随后,胡又与该营业部的客户关系部门交涉,其结果与前者一样。最让胡安潮难以接受的是,国航方面的工作人员不仅对他的咨询推三阻四,还声称:你愿意上哪儿投诉就上哪儿投诉去吧!

胡安潮说,虽然抽象行政行为不是个人权利主张能够涉猎得了的,但就这张机票而言,他有权利在法庭上向国航“叫上一板”。

据了解,胡安潮起诉时,将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作为第一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他在起诉书中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对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两被告在未向原告告知退票要收取高额退票费的情况下扣款,违反合同约定,而且至今未向原告提供有关文件,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

在昨日的庭审中,胡安潮的诉讼代理人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买这张打折票的时候,代理商根本没有告知有关打折票的内部规定。“既然你的机票上有明确的退票条款,我也承认这份格式合同的真实有效,机票代理商和国航却强迫我执行他们的所谓内部规定。退一步讲,即便你在合同之外还有规定也不是不可以。我要的是,请你把它拿出来,并且事先告诉我,这样,我在买票时就可以做出选择。事实是,国航连事后都不允许消费者了解这份内部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有欺诈之嫌。”

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购买的打折机票属于特价客票,国家民航总局于2001年5月做出的《关于下发北京—广州等7条联营航线特殊票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价机票在退票时,应扣除50%的退票费。公司严格执行民航总局的规定,行为并无不当。机票本身仅仅是确定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初步证据,原告购买的机票票面上虽然没有记载关于特价客票退票费的规定,但该部分规定是国家民航主管部门下发的强制性规定,同样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机票代理处按照规定收取退票费,正是在执行合同的约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独任审判员宣布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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