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实是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必备的证件,也是《道路货物运输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从而在源头上保障安全运输;但现实中中部分驾驶员持有伪造或变造道路运输从业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认为有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发生事故没有关系,请问如何交管部门角度阐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存在法律依据及必要性,以推动安全运输理念在司法中得以贯彻。
万分感谢。
专业回答
您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我们认为,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获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方可从业的法律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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