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82号】第79条第四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中包含哪些情况?是否与86条第三款有冲突?在实际违法情况中如何区别运用?
专业回答
您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79条第四款“(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和第86条第三款“(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没有冲突。
以包车客运为例,若经营者取得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若其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则可按照“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处罚;若其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但存在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则可按照第86条第三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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