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1、车辆维修企业不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怎么办?
2、车辆三包期内维修车辆,维修企业是否应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专业回答
您好,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二十六条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三十一条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第三十二条要求“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第二条要求“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车辆三包期内的维修活动也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条)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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