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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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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企业所属基层单位遍布陕甘宁蒙四省区,承包商在我企业所属基层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除机动车维修总厂需要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其它分厂是否需要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其从业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承包商只对我企业提供机动车维修业务。
专业回答
您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明确“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如果属于连锁企业,按照“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要求进行备案。当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完成备案后,其连锁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果不属于连锁企业,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独立完成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取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要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要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同时,明确“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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