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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改为备案制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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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1.机动车修理厂未取得环保局的环评,运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不给予备案的条件? 2.机动车维修备案表第六条,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什么?
专业回答
您好,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指: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措施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令)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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