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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此前决议根据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以难题为导向性,对游客体现明显的度假旅游经营人虚假广告、度假旅游价格欺诈、度假旅游全过程中变动旅游路线、逼迫买东西等关键个人行为,有目的性地加强了整治对策并设置了相对的法律依据。另外,《条例》从标准运营的视角,突显了对游客在研学旅行活动等新起旅游业发展态中的利益维护。《条例》着重强调游客的支配权和度假旅游经营人的责任、通畅度假旅游纠纷案件处理的方式,产生了对游客利益维护的整体性标准。
《条例》创建了旅游商品代位求偿规章制度,确立江西设区的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创建代位求偿规章制度,开设度假旅游重点理赔金,并特定度假旅游重点理赔金监督机构。游客在旅游商品场地购买商品后,觉得产品不过关或是存有质价不符合情况,30日内规定退换货,度假旅游经营人回绝退换货的,由重点理赔金代位求偿。
相关人员表明,《条例》的颁布,将对江西消费市场提升升級行動、全方位推动江西省乡村旅游发展趋势充分发挥重特大推动和促进功效。(伍文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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