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价网
网站首页 火车 汽车 机票 公交 地铁 酒店 旅游 景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全站头部广告--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 网约车动态监控人员资质条件

网约车动态监控人员资质条件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问题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是否有对网约车动态监控人员资质条件、职责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是否适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盼复,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中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不适用您所述网约车。

标签: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
继续阅读下方的相关内容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全站尾部广告--手机版)
这里是一个公告文字,可以去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首页底部文字--修改!
京ICP1234567-2号   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