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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潍坊市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管理规定(暂行) |
| 2008-05-22 sina.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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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管理中心设置必要的服务性设施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经营性摊点。 第八条 除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行驶、停放。 第九条 在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公益性活动,应当征得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管理中心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攀爬、损坏鸢标、雕塑、灯具、喷泉(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五)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六)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卖艺、酗酒; (七)携带宠物; (八)携带管制刀具、燃放烟花爆竹; (九)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有碍观瞻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在世界风筝都纪念广场放风筝不得影响其他人员的游览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风筝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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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b6152010009m2.html228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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