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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七借奥运东风,考察澳大利亚、新加坡地产

2008-05-22    sina.com.cn

新加坡组屋建设始于1961年,其间就土地征用、购买人资格、再上市及出租管理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对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去年年末到现在,北京市建委、房地局、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总价不超过32万、户型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购买人除了提供收入证明外还需将其申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申请程序等等。在购买资格方面,新加坡规定新组屋只有本国居民才能购买,国内则同样规定只有本市居民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新加坡规定永久居民(外来人口、无国籍)只能购买二手组屋,对其收入不设限制;而在北京,外地人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要通过有关部门,同样没有购买者收入的限制。

新加坡规定居民在获得组屋后5年之内不可以出租,5年之后允许腾出半套出租,但房主必须与房客合住。2003年开始没有向建屋发展局贷款,也没有领取公积金购屋津贴的屋主,可在住满1年后出售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组屋,也可在住满10年后,出租整套组屋,否则只能将其中一间分租,与租客合住;在购买组屋后5年之内,不得将其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今年在新加坡陪同我的司机范先生,离婚后独自住着组屋,为了获得租金收益,他将其中的一间租给一位小姐,他笑称此举为“同居不同床”。当然,也有些人为了规避政策限制,钻空子把两室的组屋锁上一间出租,市场上戏称为“锁屋”。

北京市新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在出租方面,原则上是不允许出租,如出租则需缴纳土地收益,但是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不管如何,从这些举措我们看出政府希望通过政策的调整,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分配原则的决心。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9739a401008bzp.html3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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