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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08河南法检申论专题(1):黑砖窑事件分析

2008-06-27    sina.com.cn

(资料来源:孙景民公务员研究室)

文章一:
“黑砖窑事件”追问基层政府

6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一行赶赴山西洪洞,对查处黑砖窑进行督促。

连日来,媒体一步步跟进揭露,撕开了一道痛楚的社会伤疤。但是,很多人没有注意到: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至少在4年前,就已震惊过全国。

那时,一位名叫张徐勃的陕西民工,在被骗至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的3年中,失去人身自由,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两腿致残后遭弃,幸得村民热心相助,才拣回生命。此事的披露,掀开了当地黑窑主非法用工的冰山一角。

此事过去4年,依然是在张徐勃当年遭受非法用工的永济县以及洪洞县,依然是在屡打不绝的黑砖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黑砖窑事件,集中出现在乡镇的一些小砖窑。这里,有我们的基层政府在;黑砖窑也并非完全隐身地下,窑工惨状时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地干部竟纵容如此胆大妄为的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升级?

更有,洪洞县的黑砖窑主竟是村支书的儿子;一些民工被解救出来,竟遭再次“倒卖”……

一方面,近年来少数乡镇政权失位、失范现象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则是许多中央精神在基层执行过程中,走味、变调,甚至被截留。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乡镇政府本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眼下的情况是,少数乡镇政府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财政困难,有的财政收支缺口巨大,债务沉重。于是,某些基层政府,或消极怠工,或利用非法手段创收,造成了某些地方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永济等地黑心窑主多年来存在并发展的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一些地方软弱的基层组织随时可能“纵容”出另一出黑砖窑悲剧。此种土壤不彻底铲除,纵使每一次“曝光”会痛斩一批违法者,处分一批渎职者,仍会有人重蹈覆辙。

乡镇一级组织是政府与农民直接发生关系的节点,基层行政体制的改革需要深化,基层组织的建设亟待加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吴
焰)

文章二: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山西黑砖窑近几天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骂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着。他们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超负荷地劳动,失去人身自由,生命没有保障,有人被打死,有人被逼疯,所有的人从肉体到内心都伤痕累累。

全国人民十万分愤怒。这简直是当代奴隶制,21世纪的中国还有这样令人发指、毫无人性的奴役现象存在,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一定要依法严惩不贷。

其实,列位看官有所不知。第一,此类黑砖窑现象在我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揭露;第二,被拿下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也基本依法受到了惩罚。

但是,在网上简单检索一下便会发现,黑窑主和黑工头们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让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大河报》报道)

——2006年11月21日,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对一家窑场的5名包工头作出宣判,以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王书华等5人从一年半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00元。(据《大河报》报道)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东方法眼网报道)

——2006年2月5日,河南人衡生承包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的砖窑。衡生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留下工人,强迫其劳动,还曾指使袁某、刘某等人对欲逃跑的农民工进行殴打。2006年9月13日,盐湖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衡生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据《山西晚报》报道)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据《安徽市场报》报道)

……

这些旧闻每一条都凝结着一段农民工“奴隶”的血泪史,但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窑主和监工门根本不需要将牢底坐穿。此时,这些被依法惩处过的当代“奴隶主”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经在某个角落的窑场里开始役使新一批农民工“奴隶”了。

我们的法律怎么了?在平等、自由理念已经如此深入人心的21世纪,关起门来搞奴隶劳动,剥夺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危害公民生命,对这样公然藐视和挑战人类最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倒行逆施,法律却只能开出几个月徒刑、一小笔罚金的轻飘飘判决。与其罪行严重不对称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简直就是在鼓励和纵容当代“奴隶主”以零道德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成本,追逐超额利润。这也就难怪黑窑场屡打不绝,愈演愈烈。

但这些判例确实于法有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一条本意在于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实际上却为当代“奴隶主”们打开了逃辟应得惩罚的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和历年来的判例推演,如果有一帮恶棍办了一个特大号的黑窑场,把全中国人民都放进去奴役起来,案发后,法院也只能判他们个把月,罚他们几千几万块钱了事。

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实际上,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的“当代集中营”,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私人集中营”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奴隶”与“职工”怎么能同日而语。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贾奋勇 )

文章三:洪洞黑砖场案背后是否还有黑幕

上月底,山西洪洞县公安局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获救工人大多遍体鳞伤,其中8人神智不清。日前,洪洞县黑砖场大案惊动中央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做出批示。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一行来到洪洞,对黑砖场一案的查处进行督促、调查。 (6月14日《山西晚报》)

惊动了中央的案件不是个小案件,但就是这样一个大案,在当地有关部门眼里恐怕并不算个事。据报道,目前只有7名农民工有了具体下落,其余的大多数人失去了联系。目前,地方政府掌握的农民工资料存在诸多错误,使得工作难以展开,“补发工资也找不见人”。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35fee010092o3.html2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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