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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河南新旅规特点

2008-06-27    sina.com.cn

不想去的景点你没办法拒绝,因为景点出售的就是套票。《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单一连票、套票。旅游景区(点)票价在节前进行确定和调整后,对有提前约定的旅行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后执行调整票价。我省实行地接旅游市场全面开放,非本省的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不用通过当地旅行社进行中介交易。

旅行社拼团应书面征得游客同意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其导游或者领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安排购物应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今后要向省级或者市级旅游局缴纳保证金,用于赔偿旅行社因服务质量问题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强行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可以直接吊销导游员或者领队的执业证书。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或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行政部门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殴打、谩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威胁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先的《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和现在的旅游市场不符

公务活动是否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

修订草案规定: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事项。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这一条款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明令禁止到旅游风景区召开各种会议,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对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也不予报销,即使这样规定,实践中也不好操作,建议删去该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只是组织游客到景点旅游一种,还包括安排吃、住、行和为会议提供服务,为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将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是可行的,应当允许旅行社接受委托,开展公务接待,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能否出让、转让

修订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让、转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法定形式……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管理,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宗教、风景名胜以及水利、林业等方方面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时应当慎重。一旦允许国有旅游资源出让和开发,经营者的短期营利行为势必对资源造成破坏。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则提出,国有旅游资源出让、转让是可行的,目前有不少地方通过出让、转让经营权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转让,并加强监管。

“农家乐”游该不该纳入旅游管理范畴

修订草案规定:“农家乐”纳入旅游管理范畴。

在该条例草案一审时,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农家乐”为代表的乡村旅游市场方兴未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值得提倡,但应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负面影响。也有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乡村游队伍零散,随意性大,对此规范化管理的难度较大,暂不纳入旅游市场管理为好。

旅行社该不该为游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负责

修订草案规定: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伪劣假冒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规定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旅行社随意为顾客安排购物。立法调研中,多数旅行社也表示能够做到“负责退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样规定虽然增加了旅行社的义务,但也会使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合法化。同时,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也涉及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规定由“旅行社负责退换”,建议删去该内容。

如果你对该修订草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登录河南人大信息网、大河网或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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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996年通过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侧重对旅游业的管理,而本次的《修订草案》转变为侧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旅游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安全方面的规定,同时,更加注重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例》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旅游;坚持统一规划,保障永续利用;加强公共服务,加大引导扶持。
河南省旅游局局长杨盛道介绍说,从2004年开始,河南旅游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递增,2006年全省累计接待海内外游客1.3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39亿元人民币,均比2004年翻了将近一番,旅游主要指标在全国的位次由2004年的第12位跃居2006年的第7位、中部首位,旅游业已成为河南经济社会的重要带动力量和展示河南形象的重要“窗口”。

《河南省旅游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客观要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而全面修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河南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区(点)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不得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终止服务。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引起争议的“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是否应该负责退换”,“旅行社能不能安排公务活动”和“国有旅游资源转让、出让如何保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三个热点问题最终一锤定音。关于“旅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是否应负责退换”

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涉及多部法律,不宜一概规定由“旅行社负责退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删去了“旅行社负责退换”的内容,并将该款中“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内容修改为“合同约定购物的,应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关于“国有旅游资源转让、出让”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af8ae01009d8f.html2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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