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首页 |  北京 |  上海 |  杭州 |  南京 |  西安 |  广州 |  深圳 |  苏州 |  国内景点门票价格大全 |  游记
票价搜索 > 旅游景点 > 游记 > [游记]河南省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抚恤和有待问题

[游记]河南省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抚恤和有待问题

2008-06-27    sina.com.cn

2、1996年11月,公安部、民政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的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内容,共同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规定公安民警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被评为烈士的为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工资,病故为20个月工资。这个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的关心和爱护,对加强和规范公安抚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2004年6月,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因公牺牲民警给予一次性特别补助金10万元。

4、
丧葬费:1993年省财政厅发的(93)豫财行字第34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亡故后丧葬费标准由600元调整为1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衣服、骨灰盒、运尸费、整容费、火化费等。个别没有火葬条件的地方,也执行这个标准。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93eeb5010094sn.html376阅读

游记文章由机器自动选取,来自其它网站,不代表票价网观点。

网友评论:

共0篇回复 «上一页 下一页»
我来评论:

主要城市景点票价查询 · ·


搜索2万余景点信息
关于票价网 | 景点查询 | 地铁查询 | 站务论坛 | 网站地图
© 2006-2020 piaoj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海网安备1101000238号 京ICP备14045893号 联系我们:dnzm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