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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2008-06-27    sina.com.cn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14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地税发〔1997〕25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比照我省规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其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规定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763b0401008v7y.html1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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