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首页 |  北京 |  上海 |  杭州 |  南京 |  西安 |  广州 |  深圳 |  苏州 |  国内景点门票价格大全 |  游记
票价搜索 > 旅游景点 > 游记 > [游记]河南“工商查询费”废除始末

[游记]河南“工商查询费”废除始末

2008-06-27    sina.com.cn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
刘亚涛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乱收费有了“紧箍咒”,但一些行政机关“左手换右手”,借其下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或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中介服务机构之名,行“乱收费”之实。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工商查询费”即是其中一例

河南省巩义市人赵正军,今年35岁,自学法律,热心公益诉讼,爱跟行政机关打官司。他说,他最看不惯那些“装腔作势”、“办事拖延”、“推诿刁难”、“粗浅无知又自以为是”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我这个人好顶牛,行政机关不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吗?好,咱们到法院去,以平等的身份对话。”

他觉得,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通过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权利,往往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有关部门改进服务后受益人群很大,也体现出了他个人的价值。

起诉工商局

2006年3月7日,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赵正军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在写有“查询处”三个字的办公室里,经询问得知,每查询一次的服务费为70元,打印一张另加收费用1元。

当时,查询处没有实行亮证收费。除此,赵正军还惊讶地发现,查询处出具的竟是普通娱乐行业发票,而且发票上加盖的收费单位名称是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

赵正军觉得这项收费肯定有问题。回去后,经过数日研究,他断定“工商查询费”或“服务费”属乱收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

之后不久,赵正军以河南省工商局违法将档案查询的行政职能转移给河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的行为违法为由,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4月13日下午,赵正军诉河南省工商局违法转移行政职能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河南省工商局提交河南省发改委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及00796号收费许可证,证明工商查询费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提交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证明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是依法批准成立的机构。

据了解,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是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豫计收费函[2002]267号批复的函》(豫工商函字[2004]6号)的核准回复。该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上述收费仅限省工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这让赵正军感到难以理解。

而豫编[2005]62号文件被告只出示了半截儿,且是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半截儿文件的内容为: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以下工商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同意成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配置事业编制10名。

2006年4月28日,金水法院将“半截”复印件作为证据认可,并以“工商登记档案的职能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审查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同年4月30日,赵正军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仍然是赵正军败诉。但在他向二审法院的强烈要求下,河南省工商局终于让他看到了完整的豫编[2005]62号文件原件。

豫编[2005]62号文件后半部分内容,一是规定工商信息中心10名事业编制的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二是同意原《时代工商》杂志社的20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划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没什么呀!但他们为什么不愿把这后半截儿文件拿出来呢?赵正军心想。

此路不通,另寻他法。2006年9月25日,赵正军以要求确认河南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法为理由,再诉河南省工商局。而金水区法院立案庭审查后以“管理企业登记档案的职能已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实施”、“赵正军请求确认河南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法,并撤销该收费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为由,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15日,赵正军单独以河南省工商局不为原告办理档案查询为由,第三次进行起诉。并对立案庭审查法官“嘱咐”:“这次可与信息中心无关了”。而最终立案庭的审查结果与上次裁定如出一辙。赵正军有些愤怒了,称裁定“极大伤害了公民对法律的情感”。

他又顶上牛了,决定穷尽法律救济渠道,把这个“工商查询费”官司打下去。

行政复议窥得官场内幕

赵正军觉得,河南省发改委在工商查询收费问题上“劳苦功高”,其在核准河南省工商局收取查询费的批复中说的“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的话很耐人寻味。2006年4月17日,他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具备收取查询费、复制费资格为由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河南发改委为河南省工商局核发的00796号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申请一个半月后告知赵正军“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赵正军说,2006年8月10日国家发改委的《举报回复》,给他打了“马虎眼”:明明举报的是河南省发改委违法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查询费,
回复却称河南省发改委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收取查询费有依据。

同年8月14日,赵正军按信访程序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查,并于10月24日收到回复:“关于河南省发改委是否有权批准河南省工商局收费,请河南省政府给予解释”。

百折不挠的赵正军,于是将豫发改收费[2004]1386批复文件复议至河南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处,经过强烈要求,赵正军终于复印到了完整的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他带回家去仔细研读,越研读越觉得热血沸腾!

首先,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16日,就是说,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正式合法成立是在2005年年底,而河南省发改委批准其收费的文件早日早在2004年就下发了!

其次,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并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而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直至行政复议时也没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不但能使用行政机构的名称,还能在省工商局楼里办公!

赵正军将“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时代工商”、“乱收费”等作为关键词在网络上搜索,有了更加惊人的发现: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实际上早就存在,当时应属省工商局的一个科室,其在2002年6月就因“将行政职能转变为有偿服务”被查处。2004年,河南省发改委明知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再收所谓的“工商查询费”却仍旧批准,还说“仅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
!

2005年12月16日,在距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正式实施仅剩15天时,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河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这个事业单位,为其配置“全额财政预算人员10名”,还将2003年就已停刊的《时代工商》杂志社原20名人员编制划转至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如此,就有30名人员不用“实行公开招聘”就可以进入河南工商局信息中心“事业单位”。

正当赵正军为以上发现感到“热血沸腾”时,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对复议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的态度突然“变脸”。

200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因“申请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已经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复查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收到此文书后,赵正军随即把河南省政府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商查询费“穷途末路”

2007年3月27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终止复议一案。开庭前,赵正军意外从陪审法官口中得知,主审法官刚刚去接省政府出庭人员了。

庭审中,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称终止赵正军行政复议的原因,主要是其已就同一事项已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过行政复议。赵正军据理力争: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的是“00796号收费许可证”而非“[2004]1386号批复”,并且国家发改委最终未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这个官司赵正军又败诉了。

2007年7月31日下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正军上诉河南省政府终止复议一案。

在案件即将开庭时,河南省政府的代理人(复议处)才向法庭提交了二审答辩状。此次,答辩状不但增加了不少新的理由,就连证据也变得“丰满”起来,甚至还有一份省政府秘书长的亲笔批示,用来证明省政府办理复议的“合法性”。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a85f0a010090kg.html244阅读

游记文章由机器自动选取,来自其它网站,不代表票价网观点。

网友评论:

共0篇回复 «上一页 下一页»
我来评论:

主要城市景点票价查询 · ·


搜索2万余景点信息
关于票价网 | 景点查询 | 地铁查询 | 站务论坛 | 网站地图
© 2006-2020 piaoj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海网安备1101000238号 京ICP备14045893号 联系我们:dnzm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