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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给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情况反映暨(中)1

2008-07-01    sina.com.cn

一是不具备汇50万元的理由和条件。因为买王跟党一幅张大千《高仕图》100万元是分三次付现金清还的。第一次50万元是2002年11月份与邙山区负责土地置换工作的刘保庆、张占杰、陈彦召等几位同志到土地资源部汇报土地置换工作时送去的。第二次30万元是春节前我与刘保庆、张占杰、陈彦召等到土地资源部慰问送送的。第三次20万元是春节后到林业部汇报栽古树工作清还的。(可调查王跟党、邙山区负责土地置换工作的刘保庆、张占杰、陈彦召等)

二是王跟党的这幅画要价是120万元,他以从画商手中的100万元给了我,他提出条件是让帮助借几十万元,急于参加两个拍卖会买几幅画,我当时印象是安排马书喜与王跟党联系借钱,至于是马书喜或是黄元林?时间长记不准确了。(可查证王跟党、马书喜、黄元林)

三是2005年6月份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的是我让黄元林汇给北京李金泉、郑北辰50万元买画,后来因为李金泉和郑北辰是黄元林的业务户。因我当时说,我不认识李金泉,没有买过他的画,只是买过王跟党的一幅画,结果后来又变成了汇给王跟党50万元的问题。(可查证2005年6月份的询问笔录)

四是2006年4月28日的询问笔录是用打火机烧等逼供3天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又采用拘留黄元林、冯艳霞、朱玉红的手段捏造的。我在一审法庭上已反复提出。(可查证4月28日晚的同步录音录像带和7月24日下午的笔录,查证法庭的全程录音录像带)

十、关于在2002年底以借的名义索要223万元租地的问题。这个问题既与事实不符,而且也已清还。

一是2002年下半年,区委号召全区将本区年底前花不完的剩余资金用于租黄河滩地,以完成1.8亿的财政收入和加速滩区旅游开发,当时区委要求由马书喜负责成立滩地开发的“黄河艺术公司”,牵头招商引资和租黄河滩地。当时“丰乐农庄”总经理宋丰强同意把市政府拨付的农业观光开发所剩余的近300万元和“聚丰公司”经理黄元林同意把区拨付的拆迁补偿费所剩余的200多万元资金由“黄河艺术公司”租黄河滩地,我当时表态是:“以后出资者认为地合适给地,地不合适给钱”。具体由土地局长梁建军和马书喜具体办理。宋丰强租地1440亩,黄元林租地1177亩。这个情况我在2005年元月写的很清楚。(可查证邙山区干部群众、宋丰强、历史资料、2005年元月“双规”初我写的情况说明)

二是2003年初,朱玉芬说她的儿媳小芹想租滩地,因为当时黄元林对租滩地并不积极,所以这块地就转租给了朱玉芬的儿媳。当时,梁建军拿着租地合同到办公室找朱玉芬签租地合同书时,朱玉芬去南昌不在郑州,她儿媳小芹的具体姓名又不清楚,按梁建军的要求,我就为朱玉芬代签。因为当时号召租滩地很难,在报纸上发广告对全国招租,对租地者都是欢迎的。所以在历次询问中我讲的都是朱玉芬家租的地,从没有讲过是朱玉芬本人租的地。土地证是朱玉芬的还是小芹的,我不清楚。(可查证我的历次笔录,租地合同书、土地证)

三是2003年5、6月份,宋丰强提出为了“葵花园”的规划,要求两个地块调整。梁建军和马书喜负责调整后,小芹的1177亩调整成为1440亩,因又追缴了沟和路100多亩的租金20多万元,小芹租地实际是1500多亩。(可查证宋丰强、小芹、马书喜、梁建军和历史资料)

四是2004年6月份左右,农民把土地交出,我约黄元林一块到滩地,说明我已调离邙山区工作,要兑现以前说的话:“地合适要地,不要地给钱”的承诺,不留后遗症。我征求黄元林的意见,是要地还是要钱?黄元林提出要地。(可查证黄元林和我的历次笔录)

五是2004年6、7月份,小芹同意将500亩地清还给黄元林。因为当时滩地转租每亩已在5000元以上。我与马书喜、黄元林一块去滩地,黄元林同意并提出:“以后饲料厂不再买大豆了,种大豆。”我要求他:“搞花卉苗圃。”我并要求马书喜找梁建军尽快给黄元林办理土地证。(可查证马书喜、黄元林我们两个的历次笔录)

六是2004年9月份我邀黄元林、梁建军、冯艳霞到平顶山看大佛,我在公寓住处问梁建军:“黄元林的土地证办好没有?”梁建军说:“办好了,在车上包里。”到车上去拿,因包丢失没有找到,我要求他抓紧补办。(可查证梁建军、冯艳霞、黄元林、司机梅永山以及我和黄元林的历次笔录)

七是前天省高院来的同志提出:“朱玉芬为什么成立公司”的问题。朱玉芬是我的亲戚,我即使帮助她们为租黄河滩地成立公司,也是正常的。因为我当时要求全民招商,对租邙岭荒山和黄河滩地的都要成立公司,形成规模,以便对外招商合资共同开发和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况且,我也没有帮助朱玉芬成立公司,朱玉芬也没有成立公司。(可查证朱玉芬有无公司)

十一、关于在2003年初让陈彦召出资20万元买画的问题。这个问题纯属诬陷。

一是1999年8月我调任邙山任书记,10月份,我要求解决老鸦陈村支部长期缺任村支部书记的历史遗留难题。我当时不仅没有让时任村长并主持支部工作的陈彦召接任村支书,而且决定让陈彦召整下台的原村支书岳保彦接任。从此,陈彦召连年不惜一切代价地诬陷我。(可查证邙山区的干部群众和99年10月份的常委会记录)

二是从陈彦召提供的电脑记事本上所记录郭圣生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都是错的。这就证明是收集陷害我的证据。(可查证这个电脑记事本)

三是从陈彦召所诬陷的时间和20万元的出处上是:三次笔录三个样。2005年元月的询问笔录是2001年10月,我让他出资20万元交给郭圣生买画,20万元是田华的60万元土地款;2005年6月的询问笔录是2002年10月,我让他出资20万元给郭圣生买画,20万元是田华给的40万元土地款;2006年5月我对办案人员江良讲:“2002年3月‘石鲁书画研讨会’之后,就没有见过郭圣生,怎么买他的画?只是在2003年初他到郑州为他儿子在国外上学借2000美元,我才见到他。”结果时间又变成了2003年初,20万元的出处又成了从田华借宋小群的结果。(可查证我和陈彦召这三次笔录)

四是从2002年3月“石鲁书画研讨会”之后,郭圣生说:他父亲对此很恼火,收藏就是不让别人知道,你们还开大会宣传,加深了他父亲与石鲁家的矛盾。并说明他父亲剩余几十幅不再卖了。自2002年3月之后,郭圣生就没有卖过一幅石鲁画。所以就根本不存在给郭圣生20万元买画的问题。(可查证郭圣生)

十二、关于2003年底让梁建军出资35万元买画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清还。

2003年底,我打电话让梁建军、冯艳霞夫妇先帮助筹借35万元交给西安画商林挺,为区建“艺术馆”兑换画付差价,2004年7、8月份,我介绍他们俩把他们那套连体别墅卖给了邓小强后,我将我的那套连体别墅给了他俩。我当时用会议专用的塑料袋子把52万元购房款发票、购房手续和钥匙交给了冯艳霞,并说明:把他们筹借的35万元从52万元中扣除。当时,冯艳霞还不理解的问:“公家建‘艺术馆’你出这个钱干啥?”我说:“因为建‘艺术馆’与建‘古树苑’不一样,‘艺术馆’是以我们个人名义捐献建的。”(可查证冯艳霞和东门第二排西边第一户的这套房子以及我的历次笔录)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7b4f1010084kq.html6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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