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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台湾的法律地位:为什么台湾是中国的

2008-07-01    sina.com.cn

近来,随着我国台湾省“大选”的临近,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借所谓的“公投”再次将台湾推到了分裂的边缘,也把中华民族推到了内战的边缘。但是,无论台独分子的气焰如何嚣张,其鼓吹台湾独立的言论听起来多么美妙动听,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客观事实。下面,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台湾的法律地位进行简单的分析。

1995年底,希拉克就做曾出法国重返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的打算。1995年12月起,法国开始参加北约国防部长会议和军委会会议。不过,后来由于希拉克提出跟美国共享北约领导权、建立独立的“欧洲支柱”防务体系遭到美国的反对,于是重回北约的决定被“打入冷宫”。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何德功发自东京由于前几个月在上甘岭的惨败,使他再也不敢发作类似规模的战役,于是挑来挑去,选中了刚上阵的23军防守一的个小阵地--T字山,就是芝山洞南侧高地。(一)祖籍难去中国化。陈水扁的祖辈不客气地出生在中国大陆,陈水扁不小心地出生在中国台湾。陈水扁要改祖籍,列祖列宗的神灵有知,决不会答应!1996年因李登辉鼓吹"两国论"引发台海危机,据说当时大陆方面计划以实际的军事行动遏止台独势头,后因美国航母的介入而做罢。自那以后,"斩首"一词高频率的出现在海峡两岸的媒体及官方发言中。中新网11月26日电
台湾当局“国防部长”李天羽今天声称,明年“立委”选举与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前一个月,将会每周公布大陆最新“军事动态”。【星岛网讯】台湾国防部28日将公布一份报告,内容指针对台湾推动入联公投,台湾军方判断大陆已做好准备;报告认为,大陆在明年挑起台海战争可能性虽不高,但也不排除“非理性决策”。报道指出,若大陆采取非和平方式,可能采取三种军事行动方案,一旦攻台,将结合政经潜力与高新武器,迅速瓦解、瘫痪台军战力,主导战局。

综合媒体报道,台湾国防部认为,尽管台湾明年将有立委、总统大选,但因中国大陆高层新人事布局尚待磨合,加上北京明年举办奥运,对岸挑起战事可能性不高。台湾国防部长李天羽28日将率三军司令针对“两岸军力问题以及2008年公投可能引发之台海危机”向台湾国防委员会进行专案报告。

这份报告书指出,自从台湾推动相关公投案后,中国大陆除利用涉台组织、官方媒体、海外统战组织等,更通过美、日、欧盟、东协等国对台施压,并大肆抨击政府推动相关活动所做的努力,抹黑台湾为区域麻烦制造者,台湾国防部判断中国大陆“已做好应对严重状况之必要准备”。

报告指出,虽然目前并未发现解放军有任何异常部队调动,情资也显示解放军现今进行的都是例行性演训,不过包括南京和广州军区在内,演训内容重点置于“封控外岛”、“摧毁电厂”等科目,对台仍具有针对性。

报告认为,考量中共甫于10月十七大完成新旧人事改选,新任政治局常委仍处磨合期间,北京将举办2008奥运,为塑造良好国际形象,中国大陆主动挑起战事的可能性不高,但不能排除对岸决策高层因为对处理台湾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而做出非理性决策。

报告指出,若中国大陆对台湾采取非和平方式,可能采取的军事行动选项包含威慑战、瘫痪战、攻略战三种,一旦攻台,将结合政经潜力与大量使用高新武器,采“损小、效高、快打、速决”作战行动,迅速瓦解、瘫痪台军战力,主导战局。

至于应该如何面对大陆反应,台湾国防部提出加强全民国防、精进战力保存、强化监侦和强化外岛防卫等作为。

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一个中国是现实的存在。台湾当局鼓吹“两国论”的依据不外乎是:1949年以后海峡两岸是“分裂分治、互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统治过台湾,“未收过台湾一毛钱的税”,1991年以后台湾已产生了与中国大陆没有关系的政权体制,等等。所有这些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也绝对不能得出台湾可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国家和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两个国家的结论。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从未改变,海峡两岸绝非两个国家,一个中国是现实的、法律的存在。

纵观中国历史,台湾一直处于中国的领土主权之下。无论国际社会,还是海峡两岸的人民,历来都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不但是民族感情上的认同,而且是法律所认可的。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概念源于民法上所有权的概念。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的权利,包括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在国际法上,对领土的占有往往先于对领土的所有,因为,有效控制是获得领土主权的主要条件。

17世纪60年代,郑成功集团占领了台湾和澎湖,郑成功的胜利,有其划时代的意义。由于郑成功对澎湖和台湾的统治,使得两地首次成为政治统一体。郑成功将两地合并,而于赤嵌城设置承天府作为最高统治机关。是时,郑成功并没有自称为“皇帝”,仅揭示“复兴明朝”的口号,宣誓对“明朝”效忠。从上述历史情况来看,郑成功并没有企图将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的领土,其复兴国家的疆域当然包括了原来明朝的整个大陆。所以,郑成功占领台湾的行为是南明朝政府的延续。1683年清朝征服了明朝最后的基地台湾并统治台湾至1895年。清朝推翻明朝的统治是一个国家内部少数民族推翻汉民族统治的行为,明朝曾对女真族(满族的前身)统治了二百五六十年,因此,从国际法上看,其是一个国家内部民族矛盾的斗争进程。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作为政府的变更,清朝就有权继承明朝的疆土。所以,长期以来,明、清政府对台湾地区所实行的有效的统治,已不容分辨地证明了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民族矛盾演变的过程中,中华民国推翻清朝政府后,理所当然地享有继承清朝政府的对土地的领有权。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后,也完全有权继承政府对土地的领有权。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清政府通过与日本订立的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但从法律角度看,清政府的割让行为正是行使中国对其领土的处分权。这也反证了台湾及澎湖列岛本属中国领土。

二战结束时,《开罗宣言》明确指出:“日本窃取自中国的所有领土,包括满洲、福摩萨(台湾)澎湖列岛都必须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证明了中国对台湾及澎湖列岛拥有领土主权的不争事实。1945年7月26日,由中、美、英三国首脑具名,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该宣言第八项内容为:“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履行。且日本之主权应局限于本洲,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等决定之诸小岛”。当初在波茨坦宣言署名的,只有三个国家而已,但是到了1945年8月8日,前苏联宣布对日作战,其外长在当天发表了参加该宣言的申明,于是乃成为中,美,英,苏之四国宣言。同年8月14日,日本通知联合国,愿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于第二天8月15日,结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9月2日,日本代表在东京湾内美国战舰上,在投降书上签字,约定“诚实履行波茨坦宣言的条款”。1945年10月25日,日本国依据该条约将台湾还给中华民国。从此台湾在法律上属于中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政府,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仅是一个中国先后两个政府的称号而已,因此,新政府有权继承旧政府对领土的所有权利。

本来,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台湾已于二战结束,日本投降之时,归还中国。可谓法律规定明确,历史事实清楚。但是,1971年4月28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布瑞对台湾问题发表声明称,台湾地位“未获得解决,因为在开罗和波茨坦的宣言中,同盟国发表意向称,台湾与澎湖将为中国的一部分,此种盟国暂时意向的声明,从未正式实行”,“此项意向的声明与日本签订和约时曾有加以执行的机会,但是和约中再度未讨论到此点”。此乃“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起源。经当时台湾两岸一致抨击,这一谬论实际上已被驳倒。台湾旅美学者丘宏达曾引用美国国务院1959年8月11日的一份备忘录,其中说:“中国合法政府(指台湾当局---笔者注),现仍屹立于台湾”。丘指出,“如果台湾不属于中国,那么中华民国政府屹立于中国领土之外,怎么还能被认为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呢?”

而今,台湾的某些人士又在鼓吹:二战后台湾是归还“中华民国”而非中国,因此,台湾应属于“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大陆政府“自无提出主张的权利”。还据此推出了“中华民国政府历经数十年,对台湾仍稳定有效统治”,故而拥有领土、居民、政府、对外交往权利等四要素,符合国家构成条件的“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说”。
其实,这种极力佐证“两国论”的“台湾主权独立说”,即是当年“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沉渣泛起,它是不堪一驳的。首先,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战后台湾确是归还于“中华民国”,然而当时中华民国是代表全中国主权的中国中央政府,而不是如今退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该两项国际文件规定将台湾归还于“中华民国”,按其本意当然是归还于中国。“两国论”者提出台湾只是归还于现盘踞台湾的“中华民国”一说,显然是对事实的篡改,并在玩弄诡辩之术。其次,“中华民国”在台湾历经数十年。这一点并不能诠释为“中华民国”对台湾已实行了“稳定有效统治”。在国际法上,“稳定有效统治”是指某一政权不凭借任何外力实施对某个地区的控制,并消除了对其控制地区的各种权利要求。事实上,台湾当局之所以能“偏安一隅”,绝不因其有能力与大陆中央政府抗衡,而是仰仗外国势力主要是美国的支持,至今台湾当局仍乞怜于美国安全体制的保护伞。奥地利国际法学者菲德罗斯说,只有当母国放弃了征服武装对抗者的企图,并最后确定地终止了斗争的时候,具有分裂目的的武装对抗组织才转变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只要是外国还卷入在争端中,就还没有这样最终决定的胜利。
中国大陆政府从未放弃过实现两岸统一的努力,且从未承诺不对台湾当局的分裂活动使用武力。因此,台湾当局自诩因“稳定有效统治”而成为“主权政府”,无非是欺人之谈。

再其次,“中华民国”具有的是什么样的对外交往权利?1933年的《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提出,一个国家应具有独立地与他国维持外部关系的能力,这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表现。不过,在国际法上,不仅国家具有上述公约所规定的对外交往能力,而且,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一国内部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安哥拉的“安盟”或北爱尔兰新芬党)也具有一定限度的对外交往能力。前者是以主权者身份对外进行交往,后者只是以非主权身份从事对外活动。现实情况是,全世界除少数国家与“中华民国”保持“官方”交往外,绝大多数国家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仅与台湾保持非官方的民间关系。国际社会还达成普遍共识,“中华民国”不得参加那种只有主权国家才可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即使在那些非主权实体也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里,亦须冠以“中国台湾”的限定名称。

吕秀莲重弹起“台湾地位未定”的老调,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具备法律拘束力,而援引《旧金山和约》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依据。吕秀莲的观点在国际法上完全站不住脚。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为条约所下定义是:“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这一定义非但未将特定名称作为构成条约的要件之一,反而明确指出条约并不限于以“条约”为名的国际文件,只要它符合构成条约的条件,就具有条约的法律效力。事实上,《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用的就是“声明”(DECLARATION)一词,但这并不妨碍中英双方将该《声明》作为条约登记于联合国秘书处,也不妨碍英国通过其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程序将该《声明》纳入其国内法体系。奥本海也指出:“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不决定于它的名称。”
无论是普遍适用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还是国际法权威学者的意见,均否定了以名称决定一项国际文件是否条约的观点。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1ba73d01000ctz.html7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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