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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员赵思军枉法裁决被投诉

2008-07-22    bokee.net

3)赵思军根本没有出现在第一次开庭,苏小姐指出陈岚作为仲裁员身份出现。可是在仲裁书上,陈岚的身份是书记员。而在庭审笔录上,是另一位仲裁员陈小姐。开庭时间是仲裁庭确定的,难道会挑在赵思军没有时间的时候?二次庭审的主持人不同,就是为被诉人篡改口供、仲裁员枉法裁决提供方便。

4)赵思军在裁决书对被诉人华泛信息的陈述按照其目的进行修改,进行故意地美化:在庭审中,被诉人前后矛盾的事实都被省略,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当事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矛盾陈述,以及对劳动局和仲裁庭进行欺骗等。

5)赵思军枉法办案,颠倒黑白,对于仲裁庭开庭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在仲裁书中或者篡改,或者干脆扔掉。这显然是为了达到他们背地进行某种交易和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6)赵思军为了枉法仲裁,对于基本的庭审事实都肆意篡改::在第一次庭审中,华泛信息人事经理刘某说申诉人的工作时间白天和晚上不确定,因此编入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还提交一份劳动局的申请批复作为证据。第二次庭审时,刘某在代理律师徐小姐的教唆下,否认华泛信息有晚上工作的岗位,咬定申诉人不需要晚上工作。赵思军当时曾经质问被诉人究竟是在欺骗仲裁庭,还是在欺骗劳动局的管理部门?结果被诉人又当场改口。这些庭审的事实,赵思军在做裁决书的时候怎么都忘了呢?难道有什么东西堵住了他的嘴?

7)赵思军在关于发票报销问题上捏造事实,指鹿为马:华泛信息的刘峰在第一次庭审中承认收到申诉人的发票,同意下次带来发票,并为申诉人报销。在第二次庭审中,华泛信息的代理徐郭飞先说根本没有收到发票,露馅后又说原件没有带来,交上复印件。如果华泛信息没有报销过通讯费和交通费,当初不可能收取发票,尤其在两次庭审中,其所陈述的内容完全相反。可是,赵思军在仲裁书中居然写被诉人从未给申诉人报销过费用,所以不同意支付等。赵某对此的描述完全背离事实,仅仅是能力欠缺和智力问题吗?

8)赵思军在处理申诉人提供的电子证据时,和徐郭飞小姐的步调一致:徐小姐不认可就等于赵思军不认可,庭内外的配合惊人默契。众所周知,所有的证据都有可能是伪造或者变造的,例如香港的世纪遗产争夺案中,当事人花了2亿元不就是为了对一个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吗?华泛信息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就可以否定证据?赵思军难道不懂得,否定一个证据必须有事实依据的道理?即使否认当事人提供的邮件,也需要对每一个邮件提出质证意见,逐一说明否认的原因。这里,赵思军是不是他用背地交易来代替法律事实了?如果仲裁员都和赵某一样站在无良企业立场,来武断否定申诉人的证据,那么劳动仲裁显然可以取消,大家都去找讨债公司了。

转自:http://shanghai0001.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141472111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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