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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揭露塞班非法“胜记”罪状之一:严重违反中国法律 |
| 2009-07-31cncn.com |
揭露塞班非法“胜记”罪状之一:严重违反中国法律 看到近来携程网等旅游网站出现非法公司“胜记”公开进行违法广告活动,非常气愤,决定执笔讨伐之。 罪状一:根据中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一法律法规,塞班“胜记”没有任何资质接待赴塞班旅游的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塞班的“胜记”接待中国公民是“非法经营”,携程网等旅游网站出现的“胜记”广告游记是非法游记。 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看看国家法律法规是如何保障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安全的吧! 首先,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为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也就是ADS(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中文解释是“被批准的旅游目的地国家”。 让我们来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链接如下:http://www.cnta.gov.cn/html/2009-5/2009-5-12-14-46-07314.html 加注ADS签证后仅限于在被批准的旅游目的地国家一地旅游,此签证在目的地国家境内不可签转,不可延期。持有这种签证的人必须团进团出。http://baike.baidu.com/view/471902.htm; 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首府在塞班岛)是2005年4月1日成为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第64个ADS出境旅游目的地。 塞班既然属于美国,塞班签证和美签一样吗? 其次,出国旅游应当在“出境组团社”报名,并签订“出境旅游格式合同” 中国国内的旅行社根据其经营范围分为三类:国内社;国际社(入境接待社);国际社(出境组团社);这三类旅行社的业务是向前兼容的。 * 国内社即只能经营中国境内旅游的游客,包括国内旅游的组团和接待; 第三,出境组团社应和国家旅游局和旅游目的地指定的“境外接待社”合作; 境外接待社是和出境组团社合作,专门接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境外旅行社。由于境外旅行社不受中国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国家旅游局开放ADS时,都会公布一些由当地旅游局推荐的境外接待社。 《办法》第十五条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根据中国国家旅游局ADS条例,塞班哪些境外接待社具有接待中国游客的资质? 目前在中国经营塞班线路的出境组团社都是和这两家境外接待社签订了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作合同。 总结: 警钟: |
| 转自:http://www.cncn.com/article/123407/295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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