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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我在布尔津经历的那点事

2010-07-28ctrip.com
一个月前,在布尔津发生一起当地人一家三口殴打女游客的狗血事件。一个月后,布尔津县公安局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全文如下。文章比较长,慎入。【】后面是我的回复。我相信这点小狗血很快会消失在更多更狗血的汪洋大海中,但是县公安局的回复里逻辑之混乱、漏洞之百出,比我预料的还要差一些。所谓地板下有地窖,地窖下有地狱是也。故全文转载,并配以我的驳论,以达到回肠荡气畅快淋漓之效果。现将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2010年6月26日,值班民警张琨朋、塔布斯正常值班,下午18时15分左右接城镇居民口头报警后出警。18时18分又接指挥中心报警。因值班民警张琨朋、塔布斯在出警中,18时18分,城镇沙湾大盘鸡店报警,就由当日带班领导努尔顿•吐鲁生和民警贺敬福前往城镇沙湾大盘鸡店出警,当日带班领导努尔顿•吐鲁生及民警贺敬福接警后迅速出警于18时22分赶到报警地点,【】对于上述时间,我要做更正。根据我的手机话费详单显示:在2010年6月26日下午,我在布尔津共拨打4次110.分别是:18:17:21/ 18:20:07 / 18:21:43 / 18:31:15从最后一次18:31分拨打110后,警车过了十余分钟才来,所以也就是说从我第一次拨打110开始直至警车出现,大约过去了近半个小时。在对警情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后,努尔顿、贺敬福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当日值班民警张琨朋、塔布斯处警回所后,民警张琨朋对城镇沙湾大盘鸡店报警人上海女游客您作出其在派出所等候处理,是因警力不足,民警刚出警回来并表示歉意后,值班民警把您带至办公室了解情况,您称自己没有时间接受询问,民警称作询问笔录是对案件调查的必须法定程序。您不接受询问并称自己以购当日20时返回乌鲁木齐长途车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机票。如民警因询问耽误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须承担您所有经济损失。【】我从来没有声称我没有时间接受询问,这个声称是捏造的。相反,我在值班室里就多次催促值班警察,要求先录口供,值班警察电话反映了我的要求,得到的答复是:等一会儿。跟张琨朋谈话时,我只是说我要赶班车,来不及跟他详细描述从头到尾的过程,我仅仅可以大概叙述一个经过。如果我当时不接受询问,我又有什么理由在要赶班车的情况下还要留在派出所?我留在派出所是希望有个处理结果,我不接受询问,就根本无法让警察理解事实是什么,那我当初又为什么要报警呢?这里明显不合逻辑。另外,既然声称我不接受询问了,请问哪里来下文“民警听完我的陈述”?后民警听取您陈述事件发生过程,其在陈述中多次强调自己游客身份,且在陈述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语漫骂对方当事人。【】我强调我是游客身份,意在让张琨朋能认真处理此事。考虑到布尔津是个旅游县城,我多次提请他注意我是游客,不是本地人,希望他能尽量维护游客的利益。“在陈述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语谩骂对方当事人”,这句也是捏造。不是我对着张琨朋辱骂马金祥,而是我对张琨朋引用我事发时辱骂马金祥的词语,例如:无赖、流氓。并且我对张琨朋说,马金祥对我称他流氓、无赖并无任何异议,而且承认他就是流氓、无赖。对此,张琨朋表示,马还不能算流氓、无赖,说我还没有碰到真正的流氓、无赖。民警在听完您陈述后,又找对方当事人马金祥了解案件情况,【】这里只讲了部分事实。全部事实是张琨朋先向马金祥了解情况后才找我了解的,而且他或者他的同事跟马金祥谈话的时间远远长于跟我的。得知6月26日下午18时许,双方当事人在城镇沙湾大盘鸡店吃饭时,因马金祥与朋友在饭店内聊起北屯交通事故及伤亡情况,言谈中涉及到车祸死人,在同一饭店吃饭的您当即表示反感,并严词指责马金祥,称马金祥及其朋友在吃饭时谈及车祸死人影响其胃口,后双方就此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动手拉扯、推搡对方。民警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完案件情况后,告知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并征求您意见及要求,您当即表示要求对方向她道歉,在民警对马金祥大量工作后,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在民警主持下,马金祥向您道歉,并当场得到您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调解已履行。离开时您突然提出民警必须收取马金祥现金500元作为自己精神赔偿,民警当即表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您再次表示必须收取对方500元现金,由民警代其捐给县上的幼儿园,民警再次告知您其要求不符合法律程序。民警表示会对马金祥进行批评教育。【】在我跟张琨朋陈述完大概经过后,他问我有什么要求,我的要求是:1. 马跟我当面道歉;2.对马实施500元经济处罚,让他吸取教训,以后不要动不动就打人。这500元交给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幼儿园、小学买书、笔等文具。对此,张琨朋说,道歉是可以的,但是经济处罚按照条列是没有的。对于我提出进行经济处罚,马金祥当时根本就不知道,我提出时,只有我跟张琨朋两个人在办公室。当我知道经济处罚不适用时,我问张琨朋,是否他会对马金祥进行进一步处理,张琨朋表示会。在马金祥跟我道过谦后,我准备离开时,我再次跟张琨朋确认,他说会对马进行进一步处理,所以我当时问张要了派出所的电话。上文所述我在离开时突然提出500元的处罚,这根本就是赤裸裸的、无中生有的诽谤。并且,我认为马金祥肯道歉,是在张琨朋已经批评教育了他的基础上才发生的行为,那么张琨朋提的一直用的是“处理”或“进一步处理”,显然就不应该再是批评教育了。2010年6月27日,您给张琨朋打电话、发信息再次要求民警张琨朋对对方当事人收取现金。6月28日您返回上海后,用当地电话再次联系民警张琨朋,称如果不收取对方现金,其就通过自己的媒体朋友扩大此事影响,并通过互联网渲染此事。【】6月27日,我在乌鲁木齐,从北京时间上午10点开始打派出所电话找张琨朋,没找到,只是要来了他的两个手机号码,我都打了,均处于停机或者关机的状态。至下午3点,我打派出所电话,还是没有找到他。其间,我打派出所的电话就打了3-4个。在这天6点40左右,我又试着拨张琨朋的一个手机号码,电话通了,我当时只能确认他就是张琨朋,再没有其余的对话。因为当时飞机准备起飞,信号干扰很多,张琨朋听不到我在说什么,所以6点47分,我给他发了短信,全文如下:张警官,我是昨天打110的游客。我想你应该记得你昨天说过我走后会对那个打人的人进行处理,我想知道你是怎么处理的。我的飞机马上就要起飞了,明天你工作时间我会继续跟进这件事。同时我也已经把此事报备旅游局。我们保持联系,谢谢。该短信至今保留在我的手机里,但是在我6月28日打张琨朋手机,我们通话后我向他确认有无收到我发的短信时,张琨朋说他收到了,也删掉了。我问张琨朋对马金祥是怎么处理的,张的回答是:处理了。我追问怎么处理的,张的回答是: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我当场对这样的处理表示不满。张声称:你要求道歉的,马也道了歉了,已经达到你的目的了。我的回答是:我当时之所以接受道歉,是因为我相信警察方面还会对他进行相应的合理的处理。但是只是批评教育远远达不到我的要求,也远远不能让马就此事吸取教训。据此我认为张琨朋在办公室里答应会对马进行进一步处理仅仅为了支开我,以便尽快结束此事。同时我想知道,回复里屡次提到我要求收取500元现金,请问,就算张琨朋真的对马金祥收了500元的罚金,钱又不会到我的手上,我为什么要吃力不讨好的屡次提这500元呢?除非我能拿到这500元,否则我屡次提它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以后捏造理由时找个常人看了能相信的。【】同时我还告诉张琨朋我在派出所值班室被限制人身自由,他的解释是这是流程。我也告诉他马金祥在派出所值班室当着值班民警的面,恐吓威胁我的朋友。对此,张琨朋的回答是:我不知道。我对他说:你应该知道,你作为处理此事的警察,你应该知道。我问他会怎么处理,他还是那句:会对他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本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但是从张警察的嘴巴里说出来更像是为了应付我。我最后也对张警察说:我等待你进一步处理马金祥的结果,同时我保留我所有的权利,必要的时候我会通过媒体,让更多人知道此事。对此,张琨朋的回应是:你捅上媒体也要以事实为依据。我的回答是:既然捅上媒体,让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我肯定会说出全部事实,否则大家一查就查出来我哪里撒谎,岂不是我自己给自己找难堪?张琨朋随即挂断电话。在这次我跟他唯一一次电话沟通中,我没有感觉到他在我走后是认真处理了马金祥,我更多感觉到的是他的气急败坏。他以为马当时给我道了歉,让我面子上过得去,我也离开了新疆,这件事就算这么完了。但是我接受道歉是在张琨朋口头承诺会对马进行进一步处理上的。马肯跟我道歉,张琨朋是做了工作的,这点我承认,张琨朋也当着我的面批评了马,说:人家一个小姑娘,过来新疆旅行,你怎么能打人家。在办公室里,我也跟张琨朋多次强调,我要求对马进行严肃处理,就是要让马金祥认识到打人是完全错误、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了人就要接受惩罚,不是说打完了,跟别人道个歉就完了。马金祥的行为说明他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完全没有道德良知。针对您的四点看法,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1、当时因马金祥与朋友在饭店内聊起北屯交通事故,在同一饭店吃饭的您当即表示反感,并严词指责马金祥,称马金祥及其朋友在吃饭时谈及车祸死人影响其胃口,后双方就此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动手拉扯、推搡对方,马金祥的妻子及岳母担心马金祥殴打您,便上前拉架,并且您到派出所只是称其被马金祥殴打,当时并未提及马金祥妻子及岳母,民警征求您是否调解时,您表示同意,并要求马金祥向其道歉,当时并未提及马金祥妻子及岳母,民警告知当事人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并且调解已履行。民警表示调解履行后还会对马金祥进行批评教育。【】事实是我在这个饭馆时,一个当地妇女从饭馆门外走进饭馆,提及车祸,马在听到她说到这个车祸后,才开始跟这个妇女说话。我当时是对这个妇女说:这是在饭馆,请你不要提这么恶心的话题。该妇女当即做了一个捂嘴的动作,所以我马上又加了一句:不好意思。马金祥立刻指着我的鼻子骂:不想听就从这里滚出去,这是我的饭馆,我不做你的生意。发生口角后,我并未对马金祥动手拉扯、推搡,他也未能成功的拉扯到、推搡到我,因为旁边的人立刻上来劝,把我们隔开。而且马当时还被别人推出了饭馆,我依然留在饭馆里。【】至于后来马的岳母以为我的朋友出去饭馆打手机是想叫人来打他们,我就跟她说我们没有叫人来打你们。我当时的语气是比较反感的,但是我肯定我没有辱骂她,因为一我当时还不知道她就是马的岳母,我觉得这个老太太有点多管闲事,,马都从饭馆出去了,口角已经结束了,她还在提,甚至想火上浇油;二是我觉得我朋友去饭馆外面打手机就被认为是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了,这种想法很可笑很幼稚。因为这一点口角,也值得叫一帮人来打架的话,也太小题大做了。【】也就在我话快讲完的同时,马金祥的妻子就从饭馆外冲进来,开口就是:你骂我妈。并当即给了我两耳光。随后马金祥本人也冲进来,一拳把我从椅子上打坐到地上。马本人随即被我朋友拦住,但是马的妻子和岳母对坐在地上的我开始拳打脚踢。当110车到饭馆门口时,我对努尔顿说的是他们三个人打我一个,努尔顿让我跟我朋友坐他的警车走,另一个警察贺敬福坐马金祥的车走,当时警察让最初我让她不要提车祸的妇女也一起到派出所。但是等马的车来到派出所时,我并没有看见马的妻子及岳母。在跟张琨朋谈话时,我也多次提及他们是三个打我一个。从马的妻子及其岳母在打人时的动作以及在知道警察要来时想要离开现场的反应速度,我可以看出她们应该是头脑意识都很清楚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要求马金祥向我道歉,而暂时没有立刻要求他妻子和岳母道歉是因为,一,她们不在派出所;二,只要马金祥道了歉,殴打我这件事情的性质就定了下来,不会改变,我可以接着追究另外两人的责任;三,马在向我道歉时,并没有说他代表另外两个人也向我道歉,而我开始以为他会代表他们。【】对于“民警征求您是否调解时,您表示同意”这个说法,民警并未告之我除了接受调解外,我还可以有其他途径其他途径寻求正义。【】对于“并要求马金祥向其道歉,当时并未提及马金祥妻子及岳母”,我当时要求马当场道歉。至于其他不在场的2个人,张琨朋说会对他们也进行处理。2、当时民警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是事后听其朋友一面之词,如马金祥当着民警的面威胁当事人您的朋友,您及其朋友为何不当时提出,而事后又就此事进行纠缠。注:您朋友系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哈台村人,马金祥且未对上海游客您进行恐吓和,怎会对本县城的人进行恐吓呢?【】我确实是事后听我朋友提及马金祥当着民警的面威胁他,所以我没有办法当时提出。另外我的朋友当时没有提出,是因为他当时的心思完全放在如何让我赶上回乌鲁木齐的班车上,这个细节等他事后平静下来后才跟我提及,我觉得很合情合理,没有任何不妥。另外我提请这位写这个回复给我的警察注意:在上述第2点回复里,你用“一面之词”、 “纠缠”这些词语是否合适?你是在给我一个基于事实的回复还是在帮张琨朋开脱?我朋友是不是一面之词,你只需在调查时询问当时在场的值班警察或者其他在场的人就行,而不是在回复里跟我说这个是一面之词。另外我之所以“纠缠”这个威胁的细节,是因为马对我朋友的威胁,是在张琨朋已经批评教育他以后发生的,而且就在马威胁了我朋友以后,在张琨朋的办公室里,当着我跟张琨朋的面,他还装模作样的跟我的朋友握手言和。马金祥的嚣张说明了张琨朋对他的批评教育完全不起作用,或者是他自恃有后台所以没有顾忌。联系下文指责我在值班室里脱鞋子、把腿盘在椅子上的行为,是谁在藐视警察的威信?是谁在挑衅警察的权威?【】另外,感谢您调查出我的朋友的户口所在地,说明调查工作是做了一些的。但是我想请问,既然是公安局进行调查,为什么从事发到现在,我和我的朋友,都没有接到公安局的调查电话?我作为事发当事人,我的朋友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只调查张琨朋和马金祥,相信他们的一面之词以及捏造的事实,这个调查是否彻底且基于事实?基于这个调查的回复又是否公允呢?【】还有如果马金祥在派出所里再对我进行恐吓和威胁的话,我想我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他脑子坏掉了。他威胁我对他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当时他已知道我不是本地人,很快就要离开新疆,他如果恐吓我的话,那绝对只是说说而已。但是他认识我的朋友,转过来恐吓我的朋友,这个可信度就比较大了。换做我是他,我也会恐吓一个近在身边的人,以达到让其害怕,长自己威风,灭他人气势。我为什么要花口舌去恐吓一个远在千里之外的人呢?另外,在饭馆里,马金祥还以为我是本地人的时候,确实恐吓过我。3、办案民警在处理此事时非常谨慎,原因是想维护本县旅游形象,民警在调解中多次强调双方发生争执都负有责任,您一再强调自己的游客身份,民警当即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争执缘由就是由您用侮辱性语言阻止马金祥及其朋友谈论交通事故引发而起。在民警调解案件中,当事人您仍多次强调自己游客身份,并且在调解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语漫骂对方当事人马金祥。民警为维护外地游客的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征求游客您的意见,当事人您要求马金祥向其道歉时,马金祥表示不同意,因此事是由您先用侮辱性语言阻止其与朋友的谈话,后又辱骂马金祥及其家人,在经过民警大量工作及劝说下,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并且实施。【】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我根本没有任何责任。办案民警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可以说是比较草率而马虎的,力求尽快给我个过得去的交待,让我走人。他不喜欢听到我说自己是游客,是因为他希望把此事定性为当地人的纠纷,以期可以遮掩过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能维护布尔津的旅游形象。可是我从他的办公室出来,在值班室门口整理我的行李包时,他已经确信我的确是个游客,我想他当时应该庆幸幸亏他把淡化了我游客的身份,简单的处理了此事。【】1) 张琨朋说那名当地妇女在饭馆里谈论车祸是言论自由,但是在饭馆这种特定的场所中,她的言论自由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她有言论自由,我也有言论自由。更何况这场言论自由是我跟这位妇女的事,跟马金祥有什么关系?他之所以站出来指责我,一是我让这位妇女终止谈及车祸让他的好奇之心没有得到满足,他觉得不爽;二是他多管闲事。【】2.)此次事件的重点是在于马金祥一家三口殴打我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声称的我骂他的岳母。在次我再次申明,在马一家动手殴打前,我没有辱骂过他的岳母。再者,辱骂他的岳母,他就可以打人,哪条法规这么规定的?我再三强调我是游客身份,是因为这不是件普通的打架事件,我的游客身份决定了这件事性质的恶劣。我作为游客,孤身一人在新疆旅行,却因为马金祥的多管闲事而遭到他一家三口的殴打,并且我并不是长得人高马大、善于打架的男性,如果不是我的朋友阻挡及时,饭馆里其他人也帮忙阻拦,闹成流血事件的可能性我一点都不怀疑。【】“民警当即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张琨朋确实在唯一一次我跟他通电话时强调了大家都是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我是个游客而偏袒我。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张琨朋是否真的做到了人人平等呢?如果他真的主持正义的话,这件事早在我在布尔津时就解决了,何以拖到现在已经一个月了,我还要陈述事实以反驳他以及马金祥的捏造?我强调我的游客身份,就是因为我不想让这件事被当做当地人纠纷而刻意小事化了而遮盖了它原本的严重性质.【】3)回复中屡次提到我用侮辱性语言辱骂马金祥,我想请问,在一个如张琨朋所说的味口比内地人要重的新疆,我所说的“流氓”、“无赖”这些词语也算是侮辱性语言的话,那新疆人怎么能忍受在饭馆里大谈车祸的惨状?究马金祥一家的行为来看,我并不觉得我用“流氓”、“无赖”称呼他有任何不妥。在不问清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并捏造我骂他的岳母,动手殴打一个女游客,打人之后还百般抵赖,并且在知道警察要来了想逃跑,且问这不是流氓无赖行为又是什么?我用流氓无赖形容他,已经很文雅了。 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依据法定程序对报案人您叫至办公室了解情况,您称自己没有时间接受询问,民警称作询问笔录是对案件调查的法定程序。您不接受询问并称自己以购当日20时返回乌鲁木齐长途车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机票。如民警因询问耽误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须承担您所有经济损失。民警告知当事人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后您同意调解,并要求马金祥向其道歉,马金祥表示不同意,民警将马金祥带至办公室进行劝说,经过大量工作,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并且实施。“当事人您称其被民警带至放有脚镣手铐的值班室,是想恐吓游客”,因民警考虑到值班室内有监控设施,并且有值班人员在,是防止被带至派出所的人员有污蔑民警、颠倒事实(因有此类情况发生)的情况发生,并无恐吓当事人您的意思,是民警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措施。当日我所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当事人您和其男友喝水的情况及您脱鞋和盘坐在我所值班室椅子上活动的各种姿势。经调查,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处理此案过程中,对双发依法进行了调解并对当事人马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并无偏袒任何一方,也无渎职行为。【】1)我从来没有声称我没有时间接受询问。我需要警察处理此事,如果我却拒绝接受询问,那我为什么要来派出所?我为什么要放弃为自己争取正义的机会?【】2)民警称作询问笔录是对案件调查的法定程序。这句话张琨朋从来没有说过。我本身已经知道要做笔录,这是常识。况且按照正常程序,应该是张琨朋记下我所说的事实,并由我签字确认我所述事实无误,他记录也无误。如果上述发生,白纸黑字也是我力争正义的有利因素,我也会对我所有的陈述负责。我为什么要放弃这样一个机会?之所以没有笔录是因为张琨朋想淡化这件事觉得根本无需做笔录,因为我很快就要离开新疆,他根本没有预料到事后我对此事会做大量的跟进。而笔录此时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但他没有办法提供,只好污蔑我不配合做笔录。恰恰相反,我非常乐意非常配合做笔录。在整个谈话过程中,张只问我要了我的身份证,记下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并无当面记录其他任何我的口述,并让我签字确认。【】3)您不接受询问并称自己以购当日20时返回乌鲁木齐长途车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机票。如民警因询问耽误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须承担您所有经济损失。我在值班室里催促值班警察让我快点录口供时说过,如果因为先对马金祥录口供而占据了大量时间,使得我的口供无法如实记录下,或者造成我赶不上去乌鲁木齐的班车,我不介意警察用警车把我送回乌鲁木齐。我只担心的是我不能赶上回乌鲁木齐的班车,我不担心我赶不上飞机,因为我的飞机是6月27日晚上才起飞的。【】在跟张琨朋谈话时,我主动提及我可能受了伤,要验伤。他扬言,只能在布尔津医院验,出了布尔津,出了他的办公室,他概不负责。验伤的范围地点这点我可以理解,但是有谁会吃饱了撑的没事干,为了让自己更有利而故意再让自己受伤?另外他说话的态度分明就是在挑衅,在明知道我没有时间来完成验伤这个程序下,这么说摆明了就是要我看着办,要么快点走人赶上班车,好让他把案子结了。要么验伤,然后我自己承担经济、时间的损失。我真不知道写这份回复给我的警察从哪里看出张琨朋是维护了我这个游客的利益的。从我进他的办公室到离开,他自始至终没有主动问过一句:你有没有哪里受了伤?要不要验伤?或者是他对马金祥的行为表示愤慨,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4)“当事人您称其被民警带至放有脚镣手铐的值班室,是想恐吓游客”,因民警考虑到值班室内有监控设施,并且有值班人员在,是防止被带至派出所的人员有污蔑民警、颠倒事实(因有此类情况发生)的情况发生,并无恐吓当事人您的意思,是民警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措施。这个理由我看不出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在值班室被限制人身自由。我是报警的人,我为什么要污蔑警察?我是受害者,为什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是我、我的朋友还有那位妇女?不仅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不给水喝,还被要求上缴手机、卸下皮带?请问究竟是受害人还是施暴人应该受到管制?对于值班室里放了脚镣手铐,我也跟地区公安局督察科的许冀泰说了,他的解释是一般在派出所里,脚镣手铐都放在那里。这个解释我可以接受。但是当我第一次跟张琨朋通电话时,我向他反映我在值班室看到的及遭到的对待时,他只是含糊其辞的一语带过,说是走程序。他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在敷衍或者是他意识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是错误的行为,所以他想回避话题?【】我跟我的朋友的确是在值班室里喝水了,水是我朋友的哥哥去买了给我们的,他的哥哥当时就在值班室的外面。值班警察不让我或我的朋友去买水,并未阻止他的哥哥给我们送水。至于我在值班室脱鞋以及盘坐在椅子上的行为,我不觉的有任何不雅观,而且值班警察对此也没有意见或加以阻止。请问在回复里提及这一点是想说明什么?值班室的椅子就是让我暂时坐等录口供的,所以它跟公园的椅子没有任何不同,我脱了鞋,盘坐在椅子上,是我放松的一种方式,并没有冒犯或者侵犯到派出所或者警察的权益。【】6月26日发生的概况应该如下:我劝一个妇女不要在饭馆里提及车祸惨状,马金祥却认为我冒犯了他,所以用侮辱性的语言及手势对我恶语相加。在我们双方被周围的人劝下后,他心怀不平,吵不过我就打算实施武力报复。他对我进行恐吓并捏造我骂他岳母而借机实施殴打行为。【】我报警,警察过了近半个小时赶到现场,在我简单陈述事实后,施暴人中仅被带走马金祥一个人。在派出所里,我以及两位现场目击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要求上缴手机、皮带,遭到我拒绝。【】在处理此案时,我主动要求先录口供,遭拒绝。但是等到该我录口供的时候,张琨朋并没有做笔录。并且张或者他的同事宁可花大量时间听施暴人的辩解而留下少量时间让我陈述事实,所以他最后听到的只是片面的东西。尤其在知道我的时间有限后,在我屡次催促我先录口供,依然多次拒绝我的要求,让我不得不怀疑他们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好让我放弃。在处理过程中,张琨朋的态度以及为此事的定性明显避重就轻,偏袒马金祥。承诺在我离开布尔津后会对马进行处理,但是处理的方式依然是没有实际效果的的批评教育。【】在我后来提醒他事实表明他一直强调的批评教育对马金祥并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依然为自己的失职开脱。时至今日,他没有给我打过电话给我,告诉我他对马后来又是怎么处理的。我对这件事情的跟进,也让他气急败坏,所以捏造了很多假象,对我进行污蔑和诽谤。【】综上所述,这个第二次的调查依然充斥着大量捏造的成分。这个回复没有基于事实的,是片面的、歪曲的。属于我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不予接受。【】在这里我提请有关领导注意,不能随便打人,打人就要受到处罚,这是个连小朋友都懂的简单道理。何以到了张琨朋这里,要弄得如此复杂?谈话一上来就跟我说言论自由。我当时没有时间跟他进行有关言论自由的深度辩论,事件的着重点不在言论自由上,就是在打人上。也不要跟我强调按照回族习惯,骂了对方长辈就活该挨打。汉族人同样尊重长辈,但是吵归吵,动手打人就把事态升级了。马金祥在跟我道歉时说,按年纪呢,他可以做我哥哥了,并再次强调他动手就是为了教训我不尊重老人。我想他太不把自己当外人了,如果我真是他妹妹,他动手的确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我不是,我只是一个独自在新疆旅行的游客。被他强行攀上亲戚,用辈分来教训我,我实在丢不起那人。他之所以以此为借口,是因为他也知道打游客这件事情其性质的恶劣,所以极力淡化我游客的身份。我之所以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跟进此事,不仅希望给我自己讨个公道,我更想知道在新疆这个绝大多数内地人觉得不安全的地方旅行,一旦游客遇到事情,是否可以信赖警察?在这之前,我一直都是相信的。另外,对于恶意殴打弱势群体的行为,我希望它可以得到重视和严肃处理,以正视听。社会风气不能败坏在像马金祥一家这样无视法律法规、仗势欺人的恶霸行为上;道德底线也不能因为想包庇自己人而沦丧。
转自:http://destguides.ctrip.com/journals-review-d816-r1302438-journals.html1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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