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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由谁来印制和编号

  日期 :2020-07-11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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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6月21日刚刚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将原来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在新版的第三十二条中删除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并公布了新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附件3)。请问:新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要求印制和编号还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机动车的保养(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滤芯、更换刹车油、变速箱油等,不是二级维护)和厂家的保修(如保修期内因减震器故障免费更换)竣工后是否需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专业回答
您好,《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有关要求自行印制;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第三十一条”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十二条”要求“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三十三条”要求“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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