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
8月31号交通部发文9月1号起冷鲜猪肉可以免收高速过路费。9月1号至次年6月30号冻品猪肉可以免收高速过路费。
1.我司运输冻品猪肉(冻猪脑)(冻精碎镖)等皮镖类、副产品类的冻猪肉产品在9月2号高速行驶时被要求支付过路费。高速收费站员工理由是:猪皮猪副产品不属于猪肉产品,需要收取过路费。
2.我司运输冷鲜猪肉气调包装产品(盒装真空小包装)在9月2号高速行驶时被要求支付过路费。高速收费站员工理由是:此冷鲜猪肉产品已经经过细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不属于冷鲜猪肉,需要收取过路费。
我司承运的所有产品应该均属于冷鲜猪肉或冷冻猪肉的产品。
还请给予解决或说明!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2019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明确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运输的产品是否属于“猪肉”,可通过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登记的产品名称进行判断。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认为收费站存在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问题,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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