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这样论述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这是否意味着以出租汽车为代表的个性化运输服务与城市公共交通共同组成了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个性化运输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否意味着出租汽车本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将其作为区别于“城市公共交通”的个性化运输服务来看待?
专业回答
您好,您所述相关文件由国务院发文,其解释权不在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解释属于规章制定机关,只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才对所制定的规章拥有解释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三条已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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