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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站(场)经营实施行政处罚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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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的文件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但货运源头单位存在对车辆进行超载配载、放行出站的现象。能依据那实施处罚,请明示?
专业回答
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已经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由于《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规定还没有进行相关调整,因此,我部在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时,也暂未调整货运场站相关条款。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四款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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