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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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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73条中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会人员资格有什么要求?
专业回答
您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直接沿用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如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除上述人员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与案件相关人员参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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