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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七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的不同理解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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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法制司领导您好! 2019年5月27日贵司回复了咨询件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七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的问题。贵司理解“七日”是一般视为自然日。 在本回复之前,我们一直将“七日”的理解为工作日具体依据如下。一是《行政强制法释义》明确将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登记保存”归为《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之规定,“七日”为工作日。 综上,我们理解“登记保存”7日为工作日,妥否,期待你们的回复。
专业回答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交通运输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中“本法”指《行政强制法》,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法”适用范围。而《行政处罚法》未明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七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体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角度来看,关于“七日”的理解,还是应视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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