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正式发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文书式样取消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请问,以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不是就不需要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了?如果取消通知书文书,那么,执法人员如果履行职责,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是口头告知就行了,用耳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算已经履行职责了?告知当事人后,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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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即时性。考虑到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性,进一步精简优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样式之四《现场笔录》中,规定“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包括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身边的权利行使等,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事件中,有关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可以通过口头、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等形式,但需在《现场笔录》中记明情况,具体可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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