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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国道条》有关问题

  日期 :2020-07-14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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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对新修订的《国道条》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1、关于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主体问题。目前,各省、市、县五花八门。有的省市县“运管”机构已经被撤销或撤并,队伍被“改编”。但作为新修订的国道条,仍然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其中且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不知是修订人员的失误?还是??2、修订后的国道条中的修订部分的实施时间应该是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的,保留部分自第一版颁布之日起延续执行,那对于已经修订的国道条,就应该从修订后的颁布之日起执行,但修订后的国道条仍列明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比如对于维修企业,修订前被列为许可事项,但修订后列为备案。但修订后仍从2004年实施,岂不矛盾?
专业回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解释权不在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解释属于规章制定机关,只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才对所制定的规章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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