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路查时,发现有车主通过网络平台的顺风车业务,到大学城等客流密集地载客。这种载客行为合法吗?如果合法,是不是和二十八条有冲突?如果不合法,是不是只要通过网络平台顺风车业务搭载乘客,都可以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通过“网络顺风车”载客,是不是“网约车经营服务”?
专业回答
您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具体请参看您所在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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