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新规“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请予以帮助解答:
1、通航安全核查已经取消,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是否不再需要编制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2、新规定二十三条提到的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可否以清单模式予以明确备案内容,恳请解答。
3、去年9月规定征求意见稿通知的附件修订说明中“取消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和通航安全核查,调整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请问其中提到的海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这项工作是否需要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如果需要提交资料,请问是哪些资料。
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工作人员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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