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客运经营者将甲地到乙地的客车A的道路运输证报停,现客车A被发现在报停期间营运甲地到乙地线路,请问如何处罚?
1.按“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处罚20元?
2.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处罚3万?
3.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处罚300元?
专业回答
您好,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因此客车报停期间,车辆属于无《道路运输证》状态。
建议您参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内“法律责任”章节相关条款。地方运管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请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上一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由工作人员出具书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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