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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

  日期 :2020-07-0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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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要有必要的环境保障措施,按照GB/16739开业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针对上述条件,是制定了相关制度后,并有效执行就可以了,还是需要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专业回答
您好,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指: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措施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第1号令)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有喷涂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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