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3)286号)是否仍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是航道工程、内河港口工程是否免委托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二是投资额在5000万以下的其它沿海水运工程、在1000万以下的其他内河水运工程是否仍然可免于委托技术审查咨询?
这次问题问得比较明确。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关于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我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3〕28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15〕11号)。其中,最新发布的交水发〔2015〕11号文件明确规定“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通知执行”。2016年,我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2016〕95号),已将交水发〔2015〕11号文件公布废止。因此,《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均已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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