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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0条的解释

  日期 :2020-07-0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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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您好领导,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一是我公司有危险货物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资质,想把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上加上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请问可以吗?二是我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上运输资质是打的类和品名,我可以申请只打类和项,不用打品名吗,我知道罐车只能打类和品名,那我的骨架运输车是不是可以打类和品名呢?这样我就可以多拉一些同类的货物?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增加普通货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建议您向所在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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