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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日期 :2020-07-08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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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交通执法人员扣押财物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所提到的“当事人”是财物的所有人还是财物的使用者?比如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该黑车的驾驶员并不是该黑车的行驶证车主,执法人员如何确定“当事人”?
专业回答
您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9号)第五十三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细化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是指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其范围不限于被扣押财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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