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依据贵部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四点、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监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若企业从事提供校车服务,有如下问题:
问1:企业从事校车服务是否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若无该许可则是否不能从事校车服务。
问2:企业若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否无法取得校车行政许可。
专业回答
您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第九条规定,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从事校车服务不是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本身为客运企业,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若提供校车服务,还应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对于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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