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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权的问题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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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坐标江苏某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有些疑惑想向上级请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海事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相关行政强制权。目前地方海事局、运输管理处等机构合并成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支队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否还有行政强制权呢? 2. 目前支队的行政处罚受交通运输局委托,同时交通运输局告知执法支队没有行政强制权,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时无法扣押车辆,只能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请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范围是否可以包括“黑车”。
专业回答
您好,相关单位已与您电话沟通,感谢对交通运输部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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