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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取消试运行的衔接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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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最新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港口工程交工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港口工程需提供环保、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等各项单项验收或备案资料方可竣工验收。在我们了解各单项验收中,环保和职业卫生必须在港口工程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验收或出具职业防护措施报告进行备案,所以我想咨询下,就这两个单项验收须在运行中进行与《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取消试运行之前,如何衔接?请指导为感!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2019年11月修订发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取消了港口试运行环节经营许可,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对专项验收实施主体,验收程序等作出了调整,同时删除了原法规中关于工程试生产的内容。港口企业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专项验收事宜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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