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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不超过一吨是否适用“一超四罚”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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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但第四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请问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虽然予以警告,是否也要认定为一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专业回答
您好,“一超四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目的是通过追加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企业和当事人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对于现场执法,考虑到称重检测设备误差因素,为减少和避免执法矛盾,本着处罚与教育并举原则,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超限未超过1吨的,相关执法机构一般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后放行,此类信息不会作为“一超四罚”的证据,抄送给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于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经确认后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超限未超1吨的称重数据,原则上应与现场执法处置原则一致。
  作为“一超四罚”执法主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等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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