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关于第二批取消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文件,分5批取消了272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取消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而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20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中: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请问在汽车维修备案中,如何对从业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专业回答
您好,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要求“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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