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最近,我县内两个地方许可了巡游出租汽车,车籍地都属于宣汉县,但许可经营区域分别属于南坝镇内和宣汉县城区,南坝镇巡游出租车却长期从事我县南坝镇至宣汉县城往返专线经营,而且客源均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群联系拼客的。这样就造成了与班线客运争抢客源的矛盾,当地加强了整治教育都无效改变。当地部门认为此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第64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载客方式不合规,查处时又无证据显示拼客。请问,这样经营行为符合规定吗?地方能采取什么依据解决此类矛盾或实施查处。敬请领导答疑释惑。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目前,交通运输部未出台对巡游出租汽车拼客相关规定,可按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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