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你好,我详阅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还有几个疑问,烦请解惑。
1.三类维修企业是否有资质进行小轿车的定期常规保养,如生产厂家要求的5000公里或4个月一次的常规保养;
2.对应汽车的一级二级维护,是怎么界定的,有什么文件可以指导界定,如小轿车5000公里一次的保养算几级维护,30000公里一次的全面维护算几级;
3.我的小轿车没有在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店进行汽车保养,我可以按照保养说明书的要求,在社会上的三类维修企业保养吗?保养后我需要收集到那些单据,以便我在三包时证明我按照了说明书保养。
谢谢你的阅读
顺祝工作顺利。
专业回答
您好,我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明确“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根据规定,汽车4S店不能限制消费者到4S店之外的维修企业维修车辆(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的除外),消费者可以在具备汽车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中自行选择维修服务。
1、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参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2、关于一级维护及二级维护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
汽车维护企业对竣工检验合格的汽车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护质量保证期,自维护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不少于2000km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不少于5000km或者30日,以先达到者为准。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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