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1、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七条 投诉受理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目前,物流企业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损坏货物、误期等问题导致市民投诉到交通部门,而这类问题通常涉及到赔偿。请问交通部门是否应该受理,是否该组织调解?
2、物流企业运送货物是有发货地和收货地的,那出现货物损坏、变质等问题的投诉,是应该由发货地还是收货地的交通部门受理?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部令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因此,针对您提及问题可投诉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针对物流企业运送货物出现损坏、变质等问题的投诉,由物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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