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交办水函〔2019〕6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实施后,原已经通过保证金责任保险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
1、是否能够从交通部取回保单原件,通过什么方式能够申请取回?
2、如果不能取回保单原件,是否能够告知原因?
由于文件说明,以保证金责任保险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可以由保险合同双方自行协商保费退款事宜。故保险公司要求企业退回保单原件或者取得交通部说明不能退回。故请交通部回复以上问题为盼
专业回答
您好,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办理及咨询,可电话联系水运局工作人员,以便获得更快更准确的答复。电话:010-65292650、51568353、65292655、652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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