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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的期限

  日期 :2020-07-13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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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九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中,有“期限为----年 ---- 月---- 日至----年----月---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同样也有“期限为----年 ---- 月---- 日至----年----月---日”,想请教领导,这里的期限是从扣押当天开始算吗?比如,是3月12日对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上,是写2019年3月12日至----年---月--日呢还是写2019年3月13日至----年--月--日?盼回复。(由于上次提问没有回复,只能再次提交,烦领导百忙中抽空答复,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目前,《行政强制法》未明确期间的计算方法,执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我部即将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期间的计算进行了明确,即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您所咨询的有关扣押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次日开始计算。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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