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2004年,交通部公路司给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关于对出租车能否从事班线客运的复函》中规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或不按计价器运营,从事班车客运、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视为无证经营”;同时,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包车客运的特殊形式,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规定,在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是不是应该仅限于经营区域内?急盼答复。
专业回答
您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中已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对于您所述“出租汽车合乘”问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已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具体规定由地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同时您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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