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交通部的政策是不是有些矛盾,还是我没有读懂?
在2017年的外商指导目录中是允许外资参与国内水上运输的,只是中方要控股,但是在交通部发的这个通知上却说严禁外资从事国内水上运输。
请问正确的解释是什么?我就职于德国的多式联运公司,现在公司想进入中国,从事内河码头运营和水运,还有多式联运。是否允许?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工作人员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将投资水上运输公司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需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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