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立体车库项目,于2013年9月经天津市发改委核准、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于2016年初完成交工验收。“8.12”事故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由于机构和职能变化直接导致港航局不再受理我公司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理由是该项目不属于“港口工程”范畴。请问领导:天津市港航局是否可以推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结果?该车库项目如何继续进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工作人员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按照现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具有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不存在留言中提到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方式。
从留言信息看,该项目由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由于机构调整,该单位只能已调整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针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事宜,建议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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