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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座式单轨交通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准问题的请示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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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贵部现行规定无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准。为指导我市跨座式单轨建设运营,我办正以地方政府规章起草保护区相关办法,过程严格落实贵部规定,恳请指导: 1.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自主制定保护区范围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2013)尚有效,保护区设定目前是否应先执行该标准?另,是否计划出台该项规定或标准? 3.对跨座式单轨保护区是否有相关特别规定? 字数限制,具体联系,盼复。
专业回答
您好,本栏目已就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结合城市实际自主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要按照划定保护区范围做好各项安全运行保障工作。
  2、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划定涉及沿线地质条件、外部作业以及附属建筑等众多因素,由各地自行划定范围更符合实际情况,我部尚未有出台保护区范围的规定和标准的计划。
  3、建议调研重庆等城市,参考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跨座式单轨保护区情况,以及参照《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0-2013)等技术规范,结合芜湖市跨座式单轨沿线的地质、特殊的外部作业等实际,充分论证后科学划定保护范围,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投运后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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