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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替通行”法条适用的一点问题

  日期 :2020-07-10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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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您好!有一个关于“交替通行”法条适用的问题向您咨询。 在一处机动车检测场内部道路,由于场地规划原因,需将两车道合为一车道,检测场通过摆放三角锥将左、右两车道合并到右侧车道,并安排了检测场人员现场指挥左右交替通行,车道合并点前大量车辆在左右两车道排队,合并点后车辆行驶缓慢并时有停车等候。请问,此情况下,应按照“变更车道”规定右侧车道优先通行,还是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交替通行”规定左右车道交替通行?盼复。
专业回答
您好,您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权不在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解释属于规章制定机关,只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才对所制定的规章拥有解释权。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建议您联系您所在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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